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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名的國際法依據
妙寄子 2018/9/1
二次大戰結束。舊金山和約裡,中華民國是簽約國。就表示:至少,台澎金馬是國際合解的一部份。這是台灣在國際上被保護的基礎。之後,台灣和日本另外簽署和平協定,是用【中國民國只包含台澎金馬】名義簽約。
這是當年,日本和美國的共同決定。
今天,中國民國(台灣)的新國號,就是依據那個決定而形成,而,今天,也是西方都承認這種國名的依據。
美國也是在這種基礎上,再加上台灣關係法。
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也是在這個基礎上,建立一個【參加國際活動的名稱,避免和中國國名相衝突---是一個暫時的違障建築】。但是,中國希望把這個違章建築變成合法建築來取代中華民國(台灣)。這樣,就破壞了舊金山和約對台灣的保護依據。
後來,某些西方和台灣的合作,常常用【福爾摩沙Formosa為名】。西方的立場,法理上,認為,台灣的最原始國名叫Formosa。台灣,是殖民地名稱。最純正的國名應該是Formosa共合國。Republic of Formosa (ROF)。就是一個不和漢族法統糾纏的中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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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國際上的確認某種新形式,必須有國際法依據。所以,台灣人,對於國際法必須有一定的認識,才知道怎樣和西方主流勢力來往而取得保護。
法源依據,就是,西方願意付出代價來保護的依據。台灣人,到現在,還是不理解,國際法基礎的巨大保護力量。
【弱小國家就是靠國際法基礎的巨大保護力量而安穩生存在這個是全球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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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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